2016年8月4日星期四

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培植私人势力”公开向党中央亮剑!

please transfer the paper to the journalists!!!

哪里有了共产党,哪里人民得解放!

哪里人民没解放,哪里没有共产党!

致 中  共  中  央  第  三  巡  视  组  组  长  叶  青  纯  的 一  封  公  开  信

控         告        书
——渎职入刑,挡不住湖北“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件频发?再次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请中外媒体记者针对玷污法律的湖北省高院的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为首的一小撮司法败类刻意制造所谓的“专门鉴定属实”的伪证将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的疑罪“坐实”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逃避处罚罪”!


呼吁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按“有案必立”的规定及时接受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立案查处申请书》!湖北省检察院故意用不履行法定职责、襄阳市检察院故意用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甚至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手段来包裹自己的罪恶,或是洗刷自己的罪恶,或是为别人的罪恶洗地、长期包庇、纵容,这其中蕴含的信息是,在湖北,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原始发票后自有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的所谓领导会想千方、设百计虚构鉴定事实,进而捏造所谓的“专门鉴定属实”的伪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路径”非常清楚,这显示,这起事件很可能并非个案。要调查清楚这起事件,不能就由当地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其独立性和公信力都让人怀疑,而应该由上一级检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独立的调查组时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一案“双查”、一案“三查”的办案模式进行调查,才能彻查,进而铲除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原始发票、假鉴定结论屡禁不止的利益链和土壤。相信在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政治局常委一班人的英明领导下纠正冤假错案路途不会太长!

尊敬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收转:
尊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尊敬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国家主席习近平办公室主任丁薛祥: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6月30日至8月30日,您作为组长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将对湖北省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巡视“回头看”。尽管您为人低调稳重,作风务实,但您主持的北京市纪委工作却很有硬度,仅去年一年就查办了刘志、安家盛、汪良、乔瑞、陆海军等局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案。相信您及中央第三巡视组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针对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把持的省检察院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员队伍管理松散;针对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把持的省高院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员队伍管理松散;针对省委书记李鸿忠把持的湖北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党的领导弱化,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重等问题巡视“回头看”不是“回眸一笑”,而是“回马枪”,发现问题、枪枪都往要害上招呼,从而形成震慑。鉴于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案情;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鉴于省委书记李鸿忠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回头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鉴于鸿忠、李静、王晋对抗调查,妄图瞒天过海,放弃了主动说清机会,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为使您这次在湖北巡视“回头看”的政治巡视定位更加精准!请率先到省检察院找检察长王晋,针对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结合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吿书》,特别是2016年3月30日专门对最高检、最高法、省检察院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进行刑事审查之后,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之类的新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譬如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私自扣压控告、检举材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不该作组织处理???涉嫌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的犯罪行为是否应按渎职定罪量刑?!王晋作为与省高院同级的检察院理应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却履职不认真,长期不办案故意推给无权处理的襄阳市检察院,是对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犯罪行为的放纵。党员队伍管理如此松散、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的真实情况和材料,奉劝王晋按《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如实提供给中央第三巡视组;鉴于省高院李静在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在2016年6月27日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均提到:湖北省高院于1983年8月13日以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为公平、公正和公开,请叶青纯到省高院找李静如实提供该《通知》,让省高院李静和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共同指着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第二自然段第四行第15个字开始、省高院司法败类扬言“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李、常共同读三遍以加深印象!此时此刻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要求省高院李静提供针对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和鉴定文号是理所当然吧?!请媒体记者和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领导看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是如何支支吾吾借之做些小动作来恶心她自己!虽然常本勇在2016年6月27日出台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是不合法的裁决不过是废纸一张,但该通知书在第二自然段第三行第7个字开始欺瞒组织谎报案情“……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事实是:实名控告人徐建军2016年3月30日专门对最高检、最高法、省检察院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是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况且审判人员在审判中还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等违法行为。所以请叶青纯质问鸿忠、李静、王晋和常本勇:谁能打保票说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若鉴定是卖砖人所开发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社会效果和政治影响谁负责???敢不敢“赌乌纱”用辞职以谢天下?!

要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湖北开展巡视“回头看”为契机,自觉接受和配合巡视的过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闻过则喜”,知过能改就是好同志。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进行深刻反省: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尽到了党员应尽的政治责任?!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拧紧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牢记宗旨、不忘初心,坚守共产党人的价值取向,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至于说:针对省委书记李鸿忠把持的湖北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党的领导弱化,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重等问题。请叶青纯到省委办公厅索要2016年4月22日《湖北日报》并仔细观察第一版报眼,就能发现端倪。为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刻剖析,在不忘初心中行稳致远、开辟未来。预祝叶青纯担任组长的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巡视“回马枪”这一“政治大考”中,扛起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责任担当。

一、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呼吁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按“有案必立”的规定及时接受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立案查处申请书》!新证据明摆着、《纪律处分条例》明摆在那里!省高院李静、省检察院王晋掂量仔细

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履职尽责是关键。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面对同级法院即襄阳中院出具的(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都及时找到襄阳市检察院提出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请襄阳市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襄阳市检察院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态度恶劣不仅不接受,而且还拒绝监督。蹊跷的是:2016年6月27日16时24分突然接到湖北襄阳市检察院号码为0710—3562000的电话通知:你向省检察院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省检察院已转到襄阳市检察院,你应写一个申请抗诉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我院。因为在3月29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公诉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徐国华强调,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检察中心工作,以刑事抗诉为中心,以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为主线,以强化队伍建设为根本,着力保持监督力度,提供监督质量,提升监督效果。可是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原本针对同级法院即省高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须同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王晋就是不作为、“慢作为”并对自己顶风违纪、明知故犯的行为缺乏清醒的认识与端正的态度。当得知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将对湖北省开展巡视“回头看”时,王晋便“乱作为”。故意将原本收到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应由省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却故意违法转到无权处理的襄阳市检察院。同月28日9时许,襄阳市检察院接待厅,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先自我介绍,同时拿出了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5月23日《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6月27日《刑事抗诉请求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接待检察官看了材料后,要求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同时说:“你没在老河口住吗?”“在老河口住,我是早上5点起床乘车来的。”“你在家里等着,有事我们会跟你电话联系。没事,3个月后你可以来问是啥情况。没事了。多年来都是压下面解决问题,你回家等通知。”出乎意料的是:2016年7月8日9时许收到赵啸天恰巧是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湖北后的7月5日从襄阳市检察院寄出内装署上日期是2016年6月27日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效率惊人:说是3个月后,却是十天左右。而且署上日期是经电话告知,向省检察院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省检察院已转到襄阳市检察院的同一天。忙中难免出错且漏洞百出,同级法院即襄阳中院出具的(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是否客观存在?若客观存在,襄阳市检察院对此是什么态度,该处理为什么不处理?!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否客观存在?若客观存在,襄阳市检察院是与湖北省高院同级的检察院吗?有权处理吗?所以,常本勇干脆欺瞒组织谎报案情甚至向组织隐瞒这三份通知。本勇检察长在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三页第二自然段第九行第二个字开始欺瞒组织谎报案情:“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多次给其做思想工作”!请常本勇将这些人说具体并列个清单。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将一一质问他们:谁能保证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不是卖砖人所开???明明实名控告人徐建军“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却被襄阳市检察院极个别司法败类篡改为“以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依据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第八款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九款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等三个方面是否进行了审查均没在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中体现出来!因为假如如实写上对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进行了审查,就要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假如真是上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则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如此说来,是本勇检察长的主体责任不落实。正如2016年7月5日《襄阳日报》标题为《让党内监督不留空白》一文中披露: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秦军指出,“‘中梗阻’、‘小鬼难缠’等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存在。“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明摆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未有“欺骗组织”的直接表述。但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对抗组织审查的5种行为,其中包括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纳闷:为什么湖北鸿忠、李静、王晋、常本勇至今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是否属实的答复羞羞答答、遮遮盖盖?

二、省检察院王晋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可以说,正是湖北方面的各种人为因素,最高法、最高检应指定省院进行异地复查!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核心在党委,关键靠担当,要害在问责。从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躲闪甚至刻意回避“谁能保证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发票”的质疑!看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是如何将党员队伍管理松散、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依据自2015年8月3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隐瞒不报…”“拒绝…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情形,巡视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承诺。让叶青纯和媒体记者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看司法败类祝明义撰写的1984年6月6日的《法院提起公诉书》即卷宗材料第59页第一面第三自然段第二行:“…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和第60页第二面第三自然段第一行:“…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的字样。同时打开老河口市检察院(84)河检诉字第77号卷宗发现司法败类祝明义是在1984年7月18日而不是法院存档的6月6日撰写的《法院提起公诉书》!同一个案件却存在两份日期不同并分别保存在法院、检察院的《法院提起公诉书》也即“一案双书”,使叶青纯很是惊讶。再对照内容却发现1984年7月18日的《法院提起公诉书》显示:“…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的字样立马换成“…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仅仅是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提出控告的时间从一九八一年七月改为“一九八一年八月”。





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得到这两份日期不同的《法院提起公诉书》都是真实文件的肯定答复后,组长叶青纯凭着多年的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的职业敏感发现:司法败类祝明义私自扣压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并请媒体记者注意该文的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作组织处理!!!组长叶青纯又打开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看第二页第一行“自1981年7月起…”的字样。更加证实了祝明义私自扣压控告材料的行为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组长叶青纯又打开襄阳市检察院2016年6月27日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一页第三自然段第五行:“…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开始…”的字样。再次说明襄阳市检察院、湖北省高院都找到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细看该文的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

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大胆地质问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谁能拿人格保证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后是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害怕罪行败露而不敢报案还是我公安机关不敢立案为何越描越黑?!想躲闪、有掩饰背后必有猫腻!可以说,没有王晋、常本勇、李静的默许甚至欺瞒组织谎报案情,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不敢如此张狂。这根子就在于王晋、常本勇、李静对于“向谁负责”的认识稀里糊涂。培根在《论司法》中写道,“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吗?没有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怎么敢昧着良心说“专门鉴定属实?!”

 确实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为何频繁推脱、抵赖,拒绝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特别是不敢继续编造“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的法律文书的文号。怕海内外记者依“法律文书的文号”就可以查出“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以便发现究竟是谁在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说谎干扰巡视“回头看”?!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人飞扬跋扈、为人极其嚣张故意虚构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鉴定事实,是经不起法治考量与历史检验的执政败笔。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两个都是副部级干部,政治敏感性很强!到湖北省高院追要扬言“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文号怎么办?省检察院王晋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一个连事关他人政治生命的鉴定结论都敢造假甚至不追不查协助他人造假的人,能指望他对党、对人民忠诚老实吗?纵观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四页倒数第5、6行显示:仅仅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七十七条就是权力任性、选择性执法,故意跳过第三百七十六条不适用。然而,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显然,被司法败类祝明义私自扣压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中第一个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所提到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就属于《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的“新的证据”;第二个副标题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所提到的“4184410支票”就属于《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的“新的证据”!省检察院王晋应“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制作刑事抗诉书。

三、篡改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内容的政治事件公然凸显在中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的报眼这一显著位置。若没有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事前指使、暗示下属;事后包庇、纵容?!怎能不了了之?!鸿忠书记“培植私人势力”进而“欺骗组织”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公开向党中央亮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新华社北京2016年6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忠诚干净吗?!作为省委、省人大第一责任人,不是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找准要害问题、深挖根源问题,配合政治巡视,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湖北司法故意装糊涂没有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湖北司法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确保问题清仓见底。而是公然向党中央亮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故意伙同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极个别司法败类串通一气,彼此在玩一个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襄阳市中院、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心照不宣的游戏。在李鸿忠指使、暗示、强迫、唆使下中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2016年4月22日第一版报眼刊登“习近平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新闻时,公然别有用心的砍去了“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公然故意损毁以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权威(深度剖析详见本人2016年5月23日《再次致最高法、最高检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恰如:明明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早以被“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隐匿或毁灭”的这样一个“鹿”非要被指为“马”,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便自觉选边站队,“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一样。鸿忠书记从敢不敢揭露这一政治事件为重要抓手,“培植私人势力”进而“欺骗组织”!据新华每日电讯(2016.3.9):《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法官职责“归位”问题采访了湖北省高院院长李静。在李静看来,解决了“法官干法官的活”,随之而来要解决的是“法官承担法官的责任”。相应的,王晋必须要干检察官应该干的工作!侦查祝明义私自扣压控告材料的行为并作组织处理和法律处理!以确立“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作为“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的法律地位!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必须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 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侦查祝明义这个集侦查、收审、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司法败类在1984年6月6日为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而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办案所填写的《立案登记表》上有没有报案人?报案人究竟是谁???


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所谓的“侮辱、诽谤案”假如没有报案人或者报案人撤回起诉,就应当依法宣告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这一重要情节王晋作为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必须书面报告最高法、最高检,同时必须书面报告叶青纯为组长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履职尽责尽快向最高法制作刑事抗诉书!王晋已经拖延六个多月了!李静应向叶青纯书面说明省高院虚构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谎言究竟对省高院公信力损伤有多大?由于青纯组长巡视“回头看”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不办案。李静还应提供“专门鉴定属实法律文书及文书文号”等真实材料。          
此致
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世界各地华人留学生
控告人:徐建军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号: 420620195608010530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办亊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邮编:441800    
 附件:1、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
2、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庭《检举》;
3、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
5.  1984年12月2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裁定书;
6、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7、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
8、2016年5月23日《再次致最高法、最高检的立案查处申请书》;
9、2016年6月27日襄阳市检察院襄检刑申审通【2016】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10、身份证复印件。
敬请链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博客
http://blog.boxun.com/hero/shuizhuqingwa
http://xjjkgs.space.aboluowang.com/
http://xjjkgs.blogspot.com/
https://youtu.be/AHkMt7tbh1g

哪里人民没解放,哪里没有共产党!

please transfer the paper to the journalists!!!
哪里有了共产党,哪里人民得解放!
哪里人民没解放,哪里没有共产党!

致 中共中 央 第  三  巡  视  组  组  长  叶  青  纯  的  一  封  公  开  信

控         告        书
——渎职入刑,挡不住湖北“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件频发?再次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请中外媒体记者针对玷污法律的湖北省高院的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为首的一小撮司法败类刻意制造所谓的“专门鉴定属实”的伪证将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的疑罪“坐实”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逃避处罚罪”!


呼吁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按“有案必立”的规定及时接受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立案查处申请书》!湖北省检察院故意用不履行法定职责、襄阳市检察院故意用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甚至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手段来包裹自己的罪恶,或是洗刷自己的罪恶,或是为别人的罪恶洗地、长期包庇、纵容,这其中蕴含的信息是,在湖北,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原始发票后自有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的所谓领导会想千方、设百计虚构鉴定事实,进而捏造所谓的“专门鉴定属实”的伪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路径”非常清楚,这显示,这起事件很可能并非个案。要调查清楚这起事件,不能就由当地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其独立性和公信力都让人怀疑,而应该由上一级检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独立的调查组时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一案“双查”、一案“三查”的办案模式进行调查,才能彻查,进而铲除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原始发票、假鉴定结论屡禁不止的利益链和土壤。相信在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政治局常委一班人的英明领导下纠正冤假错案路途不会太长!

尊敬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收转:

尊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尊敬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国家主席习近平办公室主任丁薛祥: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6月30日至8月30日,您作为组长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将对湖北省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巡视“回头看”。尽管您为人低调稳重,作风务实,但您主持的北京市纪委工作却很有硬度,仅去年一年就查办了刘志、安家盛、汪良、乔瑞、陆海军等局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案。相信您及中央第三巡视组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针对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把持的省检察院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员队伍管理松散;针对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把持的省高院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员队伍管理松散;针对省委书记李鸿忠把持的湖北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党的领导弱化,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重等问题巡视“回头看”不是“回眸一笑”,而是“回马枪”,发现问题、枪枪都往要害上招呼,从而形成震慑。鉴于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案情;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鉴于省委书记李鸿忠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回头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鉴于鸿忠、李静、王晋对抗调查,妄图瞒天过海,放弃了主动说清机会,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为使您这次在湖北巡视“回头看”的政治巡视定位更加精准!请率先到省检察院找检察长王晋,针对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结合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吿书》,特别是2016年3月30日专门对最高检、最高法、省检察院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进行刑事审查之后,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之类的新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譬如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私自扣压控告、检举材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不该作组织处理???涉嫌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的犯罪行为是否应按渎职定罪量刑?!王晋作为与省高院同级的检察院理应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却履职不认真,长期不办案故意推给无权处理的襄阳市检察院,是对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犯罪行为的放纵。党员队伍管理如此松散、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的真实情况和材料,奉劝王晋按《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如实提供给中央第三巡视组;鉴于省高院李静在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在2016年6月27日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均提到:湖北省高院于1983年8月13日以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为公平、公正和公开,请叶青纯到省高院找李静如实提供该《通知》,让省高院李静和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共同指着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第二自然段第四行第15个字开始、省高院司法败类扬言“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李、常共同读三遍以加深印象!此时此刻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要求省高院李静提供针对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和鉴定文号是理所当然吧?!请媒体记者和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领导看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是如何支支吾吾借之做些小动作来恶心她自己!虽然常本勇在2016年6月27日出台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是不合法的裁决不过是废纸一张,但该通知书在第二自然段第三行第7个字开始欺瞒组织谎报案情“……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事实是:实名控告人徐建军2016年3月30日专门对最高检、最高法、省检察院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是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况且审判人员在审判中还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等违法行为。所以请叶青纯质问鸿忠、李静、王晋和常本勇:谁能打保票说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若鉴定是卖砖人所开发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社会效果和政治影响谁负责???敢不敢“赌乌纱”用辞职以谢天下?!要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湖北开展巡视“回头看”为契机,自觉接受和配合巡视的过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闻过则喜”,知过能改就是好同志。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进行深刻反省: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尽到了党员应尽的政治责任?!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拧紧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牢记宗旨、不忘初心,坚守共产党人的价值取向,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至于说:针对省委书记李鸿忠把持的湖北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党的领导弱化,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重等问题。请叶青纯到省委办公厅索要2016年4月22日《湖北日报》并仔细观察第一版报眼,就能发现端倪。为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刻剖析,在不忘初心中行稳致远、开辟未来。预祝叶青纯担任组长的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巡视“回马枪”这一“政治大考”中,扛起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责任担当。

一、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呼吁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按“有案必立”的规定及时接受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立案查处申请书》!新证据明摆着、《纪律处分条例》明摆在那里!省高院李静、省检察院王晋掂量仔细

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履职尽责是关键。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面对同级法院即襄阳中院出具的(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都及时找到襄阳市检察院提出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请襄阳市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襄阳市检察院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态度恶劣不仅不接受,而且还拒绝监督。蹊跷的是:2016年6月27日16时24分突然接到湖北襄阳市检察院号码为0710—3562000的电话通知:你向省检察院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省检察院已转到襄阳市检察院,你应写一个申请抗诉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我院。因为在3月29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公诉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徐国华强调,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检察中心工作,以刑事抗诉为中心,以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为主线,以强化队伍建设为根本,着力保持监督力度,提供监督质量,提升监督效果。可是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原本针对同级法院即省高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须同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王晋就是不作为、“慢作为”并对自己顶风违纪、明知故犯的行为缺乏清醒的认识与端正的态度。当得知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将对湖北省开展巡视“回头看”时,王晋便“乱作为”。故意将原本收到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应由省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却故意违法转到无权处理的襄阳市检察院。同月28日9时许,襄阳市检察院接待厅,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先自我介绍,同时拿出了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5月23日《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6月27日《刑事抗诉请求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接待检察官看了材料后,要求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同时说:“你没在老河口住吗?”“在老河口住,我是早上5点起床乘车来的。”“你在家里等着,有事我们会跟你电话联系。没事,3个月后你可以来问是啥情况。没事了。多年来都是压下面解决问题,你回家等通知。”出乎意料的是:2016年7月8日9时许收到赵啸天恰巧是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湖北后的7月5日从襄阳市检察院寄出内装署上日期是2016年6月27日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效率惊人:说是3个月后,却是十天左右。而且署上日期是经电话告知,向省检察院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省检察院已转到襄阳市检察院的同一天。忙中难免出错且漏洞百出,同级法院即襄阳中院出具的(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是否客观存在?若客观存在,襄阳市检察院对此是什么态度,该处理为什么不处理?!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否客观存在?若客观存在,襄阳市检察院是与湖北省高院同级的检察院吗?有权处理吗?所以,常本勇干脆欺瞒组织谎报案情甚至向组织隐瞒这三份通知。本勇检察长在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三页第二自然段第九行第二个字开始欺瞒组织谎报案情:“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多次给其做思想工作”!请常本勇将这些人说具体并列个清单。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将一一质问他们:谁能保证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不是卖砖人所开???明明实名控告人徐建军“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却被襄阳市检察院极个别司法败类篡改为“以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依据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第八款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九款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等三个方面是否进行了审查均没在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中体现出来!因为假如如实写上对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进行了审查,就要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假如真是上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则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如此说来,是本勇检察长的主体责任不落实。正如2016年7月5日《襄阳日报》标题为《让党内监督不留空白》一文中披露: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秦军指出,“‘中梗阻’、‘小鬼难缠’等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存在。“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明摆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未有“欺骗组织”的直接表述。但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对抗组织审查的5种行为,其中包括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纳闷:为什么湖北鸿忠、李静、王晋、常本勇至今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是否属实的答复羞羞答答、遮遮盖盖?

二、省检察院王晋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可以说,正是湖北方面的各种人为因素,最高法、最高检应指定省院进行异地复查!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核心在党委,关键靠担当,要害在问责。从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躲闪甚至刻意回避“谁能保证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发票”的质疑!看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是如何将党员队伍管理松散、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依据自2015年8月3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隐瞒不报…”“拒绝…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情形,巡视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承诺。让叶青纯和媒体记者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看司法败类祝明义撰写的1984年6月6日的《法院提起公诉书》即卷宗材料第59页第一面第三自然段第二行:“…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和第60页第二面第三自然段第一行:“…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的字样。同时打开老河口市检察院(84)河检诉字第77号卷宗发现司法败类祝明义是在1984年7月18日而不是法院存档的6月6日撰写的《法院提起公诉书》!同一个案件却存在两份日期不同并分别保存在法院、检察院的《法院提起公诉书》也即“一案双书”,使叶青纯很是惊讶。再对照内容却发现1984年7月18日的《法院提起公诉书》显示:“…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的字样立马换成“…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仅仅是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提出控告的时间从一九八一年七月改为“一九八一年八月”。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得到这两份日期不同的《法院提起公诉书》都是真实文件的肯定答复后,组长叶青纯凭着多年的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的职业敏感发现:司法败类祝明义私自扣压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并请媒体记者注意该文的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作组织处理!!!组长叶青纯又打开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看第二页第一行“自1981年7月起…”的字样。更加证实了祝明义私自扣压控告材料的行为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组长叶青纯又打开襄阳市检察院2016年6月27日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一页第三自然段第五行:“…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开始…”的字样。再次说明襄阳市检察院、湖北省高院都找到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细看该文的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大胆地质问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谁能拿人格保证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后是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害怕罪行败露而不敢报案还是我公安机关不敢立案为何越描越黑?!想躲闪、有掩饰背后必有猫腻!可以说,没有王晋、常本勇、李静的默许甚至欺瞒组织谎报案情,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不敢如此张狂。这根子就在于王晋、常本勇、李静对于“向谁负责”的认识稀里糊涂。培根在《论司法》中写道,“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吗?没有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

怎么敢昧着良心说“专门鉴定属实?!” 确实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为何频繁推脱、抵赖,拒绝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特别是不敢继续编造“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的法律文书的文号。怕海内外记者依“法律文书的文号”就可以查出“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以便发现究竟是谁在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说谎干扰巡视“回头看”?!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人飞扬跋扈、为人极其嚣张故意虚构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鉴定事实,是经不起法治考量与历史检验的执政败笔。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两个都是副部级干部,政治敏感性很强!到湖北省高院追要扬言“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文号怎么办?省检察院王晋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一个连事关他人政治生命的鉴定结论都敢造假甚至不追不查协助他人造假的人,能指望他对党、对人民忠诚老实吗?纵观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四页倒数第5、6行显示:仅仅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七十七条就是权力任性、选择性执法,故意跳过第三百七十六条不适用。然而,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显然,被司法败类祝明义私自扣压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中第一个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所提到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就属于《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的“新的证据”;第二个副标题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所提到的“4184410支票”就属于《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的“新的证据”!省检察院王晋应“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制作刑事抗诉书。

三、篡改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内容的政治事件公然凸显在中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的报眼这一显著位置。若没有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事前指使、暗示下属;事后包庇、纵容?!怎能不了了之?!鸿忠书记“培植私人势力”进而“欺骗组织”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公开向党中央亮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新华社北京2016年6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忠诚干净吗?!作为省委、省人大第一责任人,不是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找准要害问题、深挖根源问题,配合政治巡视,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湖北司法故意装糊涂没有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湖北司法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确保问题清仓见底。而是公然向党中央亮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故意伙同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极个别司法败类串通一气,彼此在玩一个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襄阳市中院、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心照不宣的游戏。在李鸿忠指使、暗示、强迫、唆使下中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2016年4月22日第一版报眼刊登“习近平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新闻时,公然别有用心的砍去了“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公然故意损毁以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权威(深度剖析详见本人2016年5月23日《再次致最高法、最高检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恰如:明明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

早以被“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隐匿或毁灭”的这样一个“鹿”非要被指为“马”,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便自觉选边站队,“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一样。鸿忠书记从敢不敢揭露这一政治事件为重要抓手,“培植私人势力”进而“欺骗组织”!据新华每日电讯(2016.3.9):《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法官职责“归位”问题采访了湖北省高院院长李静。在李静看来,解决了“法官干法官的活”,随之而来要解决的是“法官承担法官的责任”。相应的,王晋必须要干检察官应该干的工作!侦查祝明义私自扣压控告材料的行为并作组织处理和法律处理!以确立“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作为“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的法律地位!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必须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 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侦查祝明义这个集侦查、收审、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司法败类在1984年6月6日为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而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办案所填写的《立案登记表》上有没有报案人?报案人究竟是谁???

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所谓的“侮辱、诽谤案”假如没有报案人或者报案人撤回起诉,就应当依法宣告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这一重要情节王晋作为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必须书面报告最高法、最高检,同时必须书面报告叶青纯为组长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履职尽责尽快向最高法制作刑事抗诉书!王晋已经拖延六个多月了!李静应向叶青纯书面说明省高院虚构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谎言究竟对省高院公信力损伤有多大?由于青纯组长巡视“回头看”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不办案。李静还应提供“专门鉴定属实法律文书及文书文号”等真实材料。      
   此致
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世界各地华人留学生

控告人:徐建军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号: 420620195608010530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办亊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邮编:441800    
 附件:1、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
2、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庭《检举》;
3、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
 5.  1984年12月2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裁定书;
6、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7、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
8、2016年5月23日《再次致最高法、最高检的立案查处申请书》;
9、2016年6月27日襄阳市检察院襄检刑申审通【2016】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10、身份证复印件。

敬请链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博客:
http://blog.boxun.com/hero/shuizhuqing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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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徐建军进京控告上访寻找党的组织落实“三严三实”申请报告书

控告人徐建军进京控告上访寻找党的组织
落实三严三实申请报告书
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
控告上访人徐建军户口为:老河口市胜利路3911号。属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管辖。
控告上访时间:近期。
控告上访路线:
武汉市、中共湖北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政法委、《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法制晚报》《民主与法制》驻湖北记者站、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北京市、中央纪委、中南海紫光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控告上访目的及法律依据

请求最高法和最高检迅速就“控告案”立案调查并做实、做细,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听党的话、跟党走;请上述机关和个人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及时呼吁:针对如此这般长期重复信访、可能存在执法司法不公的案件。恰如2015年12月14日《检察日报》以题为《人大在涉法涉诉信访中大有作为》一文中提醒,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和信访办经分析评估后,理应交由湖北省检察院进行评查,检察机关向省人大反馈评查结果并提出抗诉;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和信访办经分析评估后,理应交由最高检进行评查,检察机关向全国人大反馈评查结果并提出抗诉和支持湖北省检察院抗诉。这在2014年11月19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第九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都很清晰、很明确。
附证人:

曾繁富,老河口市检察院控申科科长。检务通18062259829;手机13986325399,

曾繁富科长证实:老河口市检察院(84)河检诉字第77号的卷宗清晰地记载:老河口市法院司法败类1984年7月18日“阴阳起诉书”中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日期从1981年7月改为1981年“8月”故意徇私枉法,故意合伙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制裁、逃避法庭调查的主观故意明显!因为,在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事判决的卷宗里存入的1984年6月6日向检察院写的文件材料第三自然段第二行写到“1981年7月提出控告”的字样!可见审判人员用心歹毒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枉法裁判行为。再次呼吁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海内外媒体记者相信最高检会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等机制,对冤错案件敢于监督、敢于纠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曾繁富科长还能证实:

新证据“0087048号原始发票、4184410支票”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二审终审后出现的新证据,

即像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和

转账支票4184410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都充分证实实名控告人徐建军不仅无罪反而有功!随后襄阳中院司法败类在(1999) 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及襄阳中院司法败类在(2004) 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继续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合伙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
特别是:湖北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四页倒数第5、6行显示:仅仅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七十七条就是权力任性、选择性执法,故意跳过第三百七十六条不适用。请最高法、最高检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调查一下湖北省高院司法败类为何害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并弃之不用?!

控告上访主要内容
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湖北省高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李静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合伙故意帮助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共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合伙故意虚构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事实,合伙蓄意制造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

控告上访送审材料:
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发票(隐匿或毁灭)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状》检举;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控告书》——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故意歪曲事实真相,故意合伙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抱团取暖。谁敢管???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控告书》——寻找真正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落到实处的党组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呼吁各民主党派有识之士特别是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将《控告书》发往您认为能解决问题的网站和个人;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直接在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炮制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上写下了《控告书》——中共中央委员湖北省委李鸿忠书记不是共产党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控告书》——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证据;湖北省老河口法院、襄阳中院和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对0087048号发票证据的“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以及三级法院司法败类知情言谎认定的所谓事实与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查账证明的情况汇总;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控告书》

本控告上访《申请报告书》一式两份,请登记备查,晒在网上,让人民监督。

控告上访申请人:徐建军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编号:420620195608010530

详细通讯(居住)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邮编:441800  

敬请链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博客http://blog.boxun.com/hero/shuizhuqing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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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AHkMt7tbh1g

农夫心内如汤煮,楼上王孙把扇摇

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理想信念丧失,在党不为党、在党不信党。“赤日炎炎似火烧,野田禾黍半枯焦。农夫心内如汤煮,楼上王孙把扇摇”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179日起至198364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向党掏心见胆,呈上《控告书》五篇,《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开信》四篇,《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四篇,《致六届人大全体代表》一篇,开宗明义指控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中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把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隐匿或毁灭)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1983101日针对湖北省高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而虚构鉴定事实、伪造鉴定结论的省高院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向中央首长畅谈了《我的一点想法》及1984814日《法庭检举》1984827日《二审上诉状》再次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故意隐匿或毁灭的查证线索。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收到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书后,理应有看齐意识,自觉向总书记习近平看齐。及时召集中共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找准推进法治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依据湖北省高院2015718日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敦促省高院、省检察院先行的控告人指控的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有没有?在不在人世进行评查,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问责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中院和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为什么凭空捏造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故意隐瞒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故意隐匿或毁灭的侦查线索,选择性办案,钓鱼式执法,蓄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或按照逐级解决问题的法律规定应转湖北省检察院王晋检察长负责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为什么非要逼着一个无辜的实名控告人长期控告上访,硬逼着、鼓励着社会不安定因素产生、发展,谁造成了“冤魂塞满衙”的黑暗现实?!李鸿忠书记不为人民着想,也不为总书记习近平想想???一个简简单单的实名控告案拖着不办,压案不查是何居心???

依据湖北省高院2015718日(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请最高法周强院长、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特别是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只要您查看20151118日《控告书》所列查账凭证第五项,

数额最大也即是定罪量刑的一笔砖款,轻轻问一下:“7310月份#32传票第32 46凭证青砖9519块金额666.33元发票号为0087048号原始发票有没有?在不在人世?查一下不就昭然若揭了吗?”最高法应依《发现新的证据来函通知》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或指令其它省高院再审。最高检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应当提出抗诉或支持抗诉。控告人只要检举属实,就要受到党章、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与奖励,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

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国共产党的杰出领袖习近平万岁!

控告人:徐建军
身份证编号:420620195608010530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赞阳办事处李河村一组22   邮编:441800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20151118日《控告书》;20151011日《控告书》;201588日《控告书》


立案查处申请书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国共产党的杰出领袖习近平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个别人完全切断了湖北人民向党中央反映湖北问题的一切信函联系渠道,其中有什么猫腻?只有天知道?!大意失荆州是历史教训。湖北人民愿意提着脑袋跟着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走!          徐建军              201647

关于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李静为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合伙故意帮助老河口市法院司法败类祝明义、襄阳中院司法败类王治臣、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故意枉法追诉裁判。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 致使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严重后果。
立案查处申请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歧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申请人:徐建军  男、 60岁。 住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办亊处李河村一组22
                身份证号: 420620195608010530   手机号: 15571057985
被申请单位: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
请求亊项:
    请求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依法对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涉嫌合伙故意隐瞒依法应当调查收集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的侦察线索,选择性办案,钓鱼式执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釆用双重标准;涉嫌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致使老河口市法院(84) 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刑亊裁定书、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所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并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人已逃避法律之外,无罪的人却受到刑事追究,并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立案查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问责“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申请人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亊实与理由:
     根据1979年《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2013年施行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依据2013年施行的《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之规定,特别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亊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強调: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 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判决、 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而申请人徐建军提供的“新的证据”并不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而是原判决、 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申请人在198179日《控告书》中强烈质疑“0087048号发票到哪里去了???”

0087048号发票为什么失踪?这不是别有用心的故意吗?”

“难道正直的人们不问0087048号发票到哪里去了吗?隐匿或毁灭了证据。”“4184410号支票又是怎么一回亊???” “白莲营业所银行支票号4184410是怎样一回事?隐瞒亊实真相也不能这样明目张胆啊!”在法庭上申请人及时检举了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故意隐匿或毁灭。但老河口市检察院相关人员未予收集的证据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司法败类祝明义对实名控告老河口市法院刑二庭庭长刘忠勇涉嫌“吃喝卖法、枉法裁判”一案;对实名控告襄阳市中院审判员张万富、副院长郑国光涉嫌“枉法裁判”刑事案件的受理严重违反管辖规定。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老河口市法院开庭前,集侦查、收审、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最后祝不知主动回避,又出任审判长,主持本案的庭审、判决可谓“一竿子插到底”,不知收手故意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甚至违法先入为主,搞“高俅审林冲” 式的办案方法:在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中竭力歪曲亊实真相,故意私存、扣压、隐匿或毁灭实名控吿人所提供的查证线索;故意把198179日《控告书》别有用心的篡改为“遂从一九八一年八月”,“徐建军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以来”。故意帮助涉案人毁灭、伪造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这一重要情节表明:祝明义故意隐瞒遗漏控告人198179日《控吿书》、1984814日法庭《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主要证据已故意隐匿或毁灭这一重要情节,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导致(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事判决实属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特起底“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之湖北高院李静院长所管辖的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为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虚构鉴定事实、进而捏造“专门鉴定属实”谎言的骗局:
1、故意掩盖甚至为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的始作俑者杨元庆开脱罪责。杨元庆在果品酱园加工厂当会计时,多次盗窃加工厂面粉、香油、白糖,深夜用板车拉回家。令人发指的是:杨在取走候德朝的收砖证明材料后,于1976年元月25日并附有《调查说明》材料显示:“候德朝收砖是属真情况”。但在三天后的1976年元月29日的《调查报告》则是“特别是9519块收砖人候德朝至今不知此人是哪一个”。(详见198179日申请人旳《控告书》)。为其开脱罪责,对申请人自198179日起至1983101日期间向党掏心见胆,呈上《控告书》五篇;《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开信》四篇;《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四篇;《致六届人大全体代表》一篇;针对湖北省高院(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向中央首长谈了《我的一点想法》一篇等诉讼材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司法败类祝明义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等卑鄙手段,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故意不让劣迹斑斑旳涉案人杨元庆出庭对质:就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遗失?还是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的犯罪行为进行质证。对申请人的当庭《检举》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特别是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而不收集。涉案人杨元庆不到庭,现场目击证人陈国英没到庭,一审法官司法败类祝明义是怎样质证的?二审法官司法败类王治臣又是怎样核实申请人上诉状《检举》?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2、涉案人刘忠勇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198179日《控告书》申请人向刘忠勇提供的杨元庆隐匿下的证据17页,还把再三提醒并用挂号寄去证明候德朝收砖属实的证据和调查的线索与方法视而不见,当耳旁风听而不闻,仍我行我素认定:“收砖人候德朝查无此人”。申请人当庭检举:刘忠勇吃喝卖法,枉法裁判。1979828日结论为“候德朝查无此人”。19831220日,刘忠勇违规违法查抄控告人家,抢走控告刘忠勇等违法犯罪人的证据一捆不留清单,直今没要回来!一审庭审祝明义又是怎样质证的???二审王治臣又是怎么核实申请人对涉案人刘忠勇法庭《检举》二审上诉状《检举》?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3、涉案人张万富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1980117日,给张万富提供了各种事实、线索、 请求调査及时核实。张经过第一遍调查证实:“你们提供的情况比较真实,我们也发现了有矛盾,但还没有确凿证据。” 为慎重起见,19801229日给张送去杨隐匿的真凭实据123页。张表态:“很好,我正需要这些材料,这次把证据材料都拿到省公安厅鉴定,只要取得确凿的证据,不论涉及到谁都要搞。”(详见198179日《控吿书》)。张万富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样质证的?二审又是怎样核实的?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4、涉案人郑国光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申请人1983324日(《控告书》续五),法庭检举郑国光198249日中午吃喝有甜酒、大曲白酒为何在白莲供销社财务上报销?郑国光198249日宣布的“经省公安厅鉴定:伪造证据是实。”0087048号原始发票究竟是张万富拿到省公安厅鉴定的?还是郑国光拿到省公安厅鉴定的?专门鉴定字迹的机构名称?鉴定人和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鉴定确认字迹是谁的???这些都应在法庭上质证的事实证据,涉案人郑国光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样质证的???二审上诉状《检举》又是怎样核实的????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5、湖北高院李静院长明知所管辖的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涉嫌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而故意隐瞒、歪曲甚至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的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2016321日上午950许,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诉)信访大厅,在判后答疑窗口,一个女法官看了湖北省(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后说:“你现在是不服这个省高院通知书,你可以向最高法申诉,也可以到最高检提请抗诉,我们高院程序走完了,作为普通信访你也可以向国家信访局上访,让湖北省人大内司委付明珠厘清诉访界线,依法受理后至诉讼程序穷尽前属于涉诉信访;依法受理之前和诉讼程序穷尽后属于普通信访。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我们省高院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一边是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慑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不得不承认“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却在司法败类的指点下用“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方式写下:“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的伪证。知情人陈国英指证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毁灭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一边是以湖北省高级法院李静为院长兼党组书记的极个别司法败类极力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帮助毁灭书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不惜丧失人格虚构鉴定事实,捏造“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却害怕法律兑现而不敢继续铤而走险捏造该“专门鉴定属实法律文书”的鉴定文号!!!甚至在臭名昭著的20157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三页倒数第四行继续隐瞒、歪曲、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包庇、袒护为“但并未提出上述人员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和线索。”可见,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李静这一彻头彻尾的司法败类以其自身的人格魅力根本不能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所以,请中外媒体记者质问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和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兼党组书记王晋:在0087048号原始发票没有现身之前,谁敢拿人格打保票说9519块青砖发票不是卖砖人开的!!!

62016321074239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接待登记号为0001来访登记表编号160 。省人大内司委付明珠将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亊实真相交给我们,我们省检察院才能进行评估。我们会向省人大反馈评估结果!王晋作为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兼党组书记,故意失职、渎职,不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由于王晋检察长的不作为,慢作为,缓作为,致使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襄阳中院、湖北高院三级法院故意隐瞞歪曲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事实真相;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丑闻持续恶化,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给联合国人权组织、欧盟人权委员会指责中国司法黑暗、人权环境恶化的口实。王晋检察长如此权力任性以“装聋作哑和封堵禁删的必杀技”来应付对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的追查。所以说,王晋根本无法带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7、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不是共产党员,在党不为党、在党不信党、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资格。作为中共湖北省委书记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李鸿忠应当明确:向习近平看齐不是一句口号。想进政治局的鸿忠书记主体责任故意落实不到位;法律赋予其法律监督责任故意落实不到位。“脚踏两只船”的鸿忠书记故意指使或暗示省人大内司办和信访办,故意就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的丑闻等重要案情不与湖北省检察院进行无缝对接,也不督促湖北省检察院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到哪里去了?4184410号支票是怎样一回亊的质疑进行法律评估。由于李鸿忠的包庇纵容,致使以李静为首的极个别司法败类胆子越来越大,湖北连续发生类似佘祥林的冤假错案,不能够及时平反昭雪,李鸿忠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和法律监督责任。

8、开庭并不意味着判决,实际上是给人一个说话的机会。所以控告人徐建军在1984814日打击报复控告人的所谓法庭上,及时对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检举》;对涉案的司法败类故意隐瞒、歪曲、甚至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检举》。其实,早在198179日控告人徐建军控告书副标题就明确写明:0087048号发票哪里去了???4184410号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

由于湖北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故意不作为、敷衍塞责,故意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事实真相不追不查。其目的是想拖过追诉时效。所以35年来申请人徐建军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亊实真相不断追寻,使司法败类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罪行公布于众,尽管司法败类掩盖0087048号原始发票亊实真相的手段不断翻新,譬如:湖北省高级法院在2015年出笼了(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三页倒数第四行昧着良心包庇、袒护为“但并未提出上述人员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和线索。”从一个侧面显示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更何况无罪案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襄阳中院司法败类王治臣,对申请人提供的198179日《控吿书》、1984814日法庭《检举》、1984827日二审上诉状《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主要证据故意隐匿和毁灭重要情节,故意淹灭,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中故意歪曲、隐瞞亊实真相,故意将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故意枉法裁判。
   “省高院调卷审理”。就应当全面审查案卷,核实证据,査清亊实。司法败类李静院长大白天说梦话: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原件在卷没有?4184410支票原件在卷没有?取走该支票现金的原件在卷没有?省高院鄂法(83) 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中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原件在卷没有?文号多少?这些应在卷而没在卷,应质证而没质证的证据,湖北省高院对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一案依据什么审查的?依据什么复核的???这不是李静院长在说鬼话吗?!                      
    20157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亊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亊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通篇不提申请人为之追求一生,控告湖北省三级法院司法腐败的黑幕及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遗失还是故意毁灭?是遗漏还是故意隐匿?为什么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收集?不提专门鉴定字迹旳机构名称、鉴定人、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却在第三页第四自然段第二行扬言:“并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本院复核”。可见:湖北高院李静院长兼党组书记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 (2015) 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让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无辜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合法化。
    湖北老河口市法院、襄阳市中院、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李静,本应依法对申请人的《控告书》、法庭《检举》、二审上诉状《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高院复核,共同查清事实、伸张正义,还申请人一个清白!在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毀灭,4184410支票早被取走现金,就在真相大白天下时,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李静故意枉法追诉无罪的人,故意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故意为杨元庆、刘忠勇、张万富、郑国光开脱罪责;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特别可恶的是:故意在判决、裁定法律文书中故意回避、隐瞒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这一重要情节!故意用“莫须有”的“侮辱诽谤”罪名打击报复控告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亊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亊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况且,习总书记反复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立案查处,对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李静等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徐建军
                                              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1、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控告书》;   
    2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庭《检举》;
3、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19848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5.  1984122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裁定书;

6 20157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7、身份证复印件。
敬请链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博客http://blog.boxun.com/hero/shuizhuqingwa
http://xjjkgs.space.aboluowang.com/
http://xjjkgs.blogspot.com/
https://youtu.be/AHkMt7tbh1g